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