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億興織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豐盛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智慧機械紡織物聯網系統採購合約書」內容履約,原告依約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之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語。而上開合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雙方同意本約如因涉訟,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亦同意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本件訴訟自應受該約款拘束。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