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斯具保人團翠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團翠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斯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團翠柳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5月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保證金收據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3月9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於108年4月29日執行,業經檢察官於108年4月26日對到案之被告面告而發生送達效力,惟受刑人屆期未主動到案,俟該署檢察官簽發拘票命警拘提,而拘提無著,而檢察官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108年6月4日到案執行,不到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書於108年5月20日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住所地,分別由受刑人之妻、具保人本人親自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惟具保人屆期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而受刑人及具保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點名單、拘票、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