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林文藝 被告 游琇閔 訴訟代理人 游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關於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部分尚有待調查之處,依上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爰請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前就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部分,分別逐項編號並記載時間、地點、內容、金額等,向本院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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