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嘉茂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嘉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再犯本件,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有酒後駕車前科(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次酒後駕車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車輛毀損,職業為工、自陳為低收入戶、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62號被告徐嘉茂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嘉茂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其於108年6月15日7時30分許起至同日8時30分許止,在臺南市○○區○○街○○號之工地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7時29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當日17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街與臺3線路口處經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17時35分,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嘉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井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另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檢察官鄭聆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怡寧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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