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告 潘還珠 被告 潘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和諧幸福的 潘家 」群組傳送文字訊息妨害其名譽,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0萬元及公開道歉。
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鼓山區,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並有被告陳報狀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傳送訊息之侵權行為地為被告居住之高雄市鼓山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