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5號原告AW000-A111263(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W000-A111263A(姓名、年籍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蔡宗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列:111年度侵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程欣儀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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