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61號原告 游雰雱 被告 陳鴻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7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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