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2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博森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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