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庸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