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73號原告 呂傳明 被告 賴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並未補繳,並提起抗告。查抗告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47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2日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臺灣高等法院卷第15頁可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