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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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告 黃琮文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被告 黃淑卿
黃若綺 黃錦雯 黃嘉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53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1年6月13日以收件字號板登字第37613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黃玉丸 ,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黃琮文)予以塗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55,620元,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899,978元【計算式:155,620元/㎡×面積89.32㎡(層次面積73.7㎡+陽台15.62㎡=89.32㎡)=13,899,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99,9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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