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二四號),經發佈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書回證各影本乙份,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經本院調閱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二四號卷、本案卷附之相關資料,及被告迄今未緝獲一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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