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2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附放款合約之記載,債務人乙○○為
一般保證人,請說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