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仿冒之「GUCCI」眼鏡三付、皮夾三只、皮帶一條、手錶四支、「ROLEX」手錶一支、「OMEGA」手錶二支、「AUDEMARSPIGUET」手錶二支,依照關稅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屬於違禁物,而該案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不起訴處分,查扣上開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又按下列違禁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進口:五、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違反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項違禁品沒入之,關稅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五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就該案所扣得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如被告不成立犯罪時,該物應否單獨宣告沒收,仍應視其是否屬於違禁物為斷;本件聲請單獨沒收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雖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但並不禁止單純持有,法律亦無處罰之規定,是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尚非違禁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而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雖屬關稅法第六十一條之違禁品,應依同法第七十五條沒入之,沒入乃行政處分之一類型,應由關稅法之主管機關為之,非屬法院之職權,是本件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