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O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及統計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甲○○以每期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猜號賭博財物,計設有「港號二星」、「港號三星」二種賭法供不特定之人簽賭,』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湛 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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