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均記載甲○○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惟主文欄第一項竟記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漏載「連續」二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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