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並陳明被上訴人究為何人(第一審之原告為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甲○○僅為該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於前揭上訴狀表明以甲○○為被上訴人),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