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余堃豪 原名 余仁豪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8月25日中午11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趙秦鵬
調解委員 張鑽銘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