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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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大旺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大旺機電工業│台灣日立綜│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0│1,921,500元│104年9月30日│AMP0000000││││有限公司│合空調股份│民分行│││││││││有限公司│││││││├──┼──────┼─────┼─────┼──────┼────────┼───────┼──────┼───┤│002│大旺機電工業│台灣日立綜│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0│10,820元│103年10月10日│AMP0000000││││有限公司│合空調股份│民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