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1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首頁案由第一行所載「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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