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紀倍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安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切結書(台端提出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未有債務人許安瑩之簽章)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紀倍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安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切結書(台端提出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未有債務人許安瑩之簽章)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