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1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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