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退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乙○○、丙○○係自然人,其住所設於台北市○○路○○○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林石猛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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