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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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告 陳姿婷 被告 徐毓軒 (原名 徐小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婷對被告徐毓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力華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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