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佳蓉 相對人 林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鎮○○路○○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人 周良貴 住雲林縣○○鎮○○路○○號」、「相對人 林士勝 住同上」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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