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原告 莊宜庭 兼法定代理人 莊琇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偉
吳榮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被告 高家俊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為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