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陳昭如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江季玲
黃馨美 陳富英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