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 趙芝明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