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小泉福星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被害人指證明確,且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起訴書所載又有多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已裁定自103年1月14日、103年3月14日各延長羈押1次,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5月13日屆滿。
二、經查,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復審酌本案審理結果已認定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共高達百餘罪,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足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郭躍民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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