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抗告人 黃文潭 即聲明異議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2月12日103年度聲國字第14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之意旨,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抗告人迄未如數繳納,依法自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