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軍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軍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曜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17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軍偵字第3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再次移送併辦,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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