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建國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105年度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建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6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10月9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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