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胡子 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于萱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3,87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