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瑞曲 訴訟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被告 李張鳳香
李玉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字第8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