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2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3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