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2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63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3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0726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