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債務人 彭芸卿 原名: 彭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版)。
⒉提出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⒊承上,說明上開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支付租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工作內容、每月收
入情形各為何?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債務人稱目前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之中乙節,請陳明其法院名稱、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任職公司名稱、每月收入情形,並
提出在職證明書、民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帳戶明細等)。
⒎承上,債務人若無工作,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債務人稱每月由子女給付扶養費新臺幣5,000元乙節,請說明
係由何子女給付?其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提出債務人之子 卓智傑 、女 卓宥盈卓盈秀卓玉娟 之98至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⒑說明更生聲請前2年內(即自98年8月起至100年7月止)除
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自98年
8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內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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