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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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11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4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機車車頭塑膠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