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表,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取樣零點零零零七公克驗罄,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六三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贓證物相片、贓證物品清單、毒品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包裝前開毒品使用之空包裝一只,雖因包裝毒品而與之密切接觸,然鑑定機關既能單就毒品鑑析重量,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可憑,足證該空包裝與毒品間,並無不可析離之關係,不能視為毒品之一部分,非屬違禁物,無從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附件:(97年度聲沒字第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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