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瑞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緯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滄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