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 律師
辛○○丁○○上一人複代理人己○○被告乙○○
戊○○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茲限被告丙○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㈠被告丙○應補正本院於95年11月8日收狀,被告95年11月2日具狀提出之辯論意旨狀上「丙○」之簽名及蓋章。
㈡被告丙○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弘能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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