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伍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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