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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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