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德勝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99年7月起至100年10月止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是否受其配偶陳○○或其成年子女廖○○扶養?如有,每月自其配偶陳○○或其成年子女廖○○受領之扶養費為何?如未受扶養,如何支付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必要支出?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陳○○目前每月實際收入為何?是否受其成年子女廖○○扶養?如有,每月自廖○○受領之扶養費為何?陳○○是否與聲請人共同分攤每月必要支出?
三、聲請人每月食、住、行必須日用品開銷等支出項目數額為3萬元,聲請人就其配偶陳○○、其孫子廖○○每月支付扶養費各5000元、3000元部分,是否包括於上開支出數額中?如係額外支出扶養費,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成年子女廖○○及其配偶 王淑君 )之分攤額各為何?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必要支出「食」之項目數額為1萬5000元,說明為一家五口三餐所需、「住」數額為4000元,說明為水電瓦斯費用,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者為何人?上開數額是否有同住家屬共同分攤?
五、請說明每月「行」4000元之交通費係自何時起算?如係自行開車之油資費,請提出油資費統一發票,如係搭乘公司交通車,請提出繳費收據。
六、請分別說明聲請人個人支出之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手機、網路通訊費、醫療費、勞健保費、個人保險費、其他個人必要支出等,及與家人分攤支出之水電瓦斯費、膳食費、家庭日用品費等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分攤額,每月實際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繳費收據及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自100年12月起迄今(101年10月)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說明運動支出2000元所指為何?如係健身房請提出繳費收據,如係其他運動支出請說明支出內容並提出相關支出收據或證明。
一○、請提出每月婚喪喜慶必要支出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稅捐債務或罰金罰鍰等債務?又其90年度房稅執字第532號滯納房屋稅執行事件所欠稅款是否已清償?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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