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或其死亡時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該子女即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所地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六樓,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