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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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 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燿鈜 即 約瀚 診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
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