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被 告 李玲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鹽埔鄉○○村○○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