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王銘益
被   告  戴言庭 (即 彭星元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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