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王銘益
被 告 戴言庭 (即 彭星元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王銘益
被 告 戴言庭 (即 彭星元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