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劉豪偉 發支付命令
,惟劉豪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5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